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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父亲林某丙与被害人林某乙的丈夫王某某在闽侯县**镇**村****小区棋牌室打牌时发生争执,王某某被林某丙殴打,后林某乙将王某某拉回家。王某某到楼下继续对林某丙进行辱骂,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经过时听到,上前争辩了几句后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王某某被打后倒在地上。林某乙上前抱住她丈夫林某丙时,被林某甲用脚踢臀部脊椎骨、手部、背部等处。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20年11月17日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投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93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刑事和解,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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