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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站职工,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1日零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闽清县**镇**宿舍楼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黄某某下唇、胸腹部及双上肢等部位被林某甲持不明锐器割伤。2019年9月9日,闽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

2017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林某甲当场支付给黄某某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清县医院入院记录、公安机关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照片、现场图。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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