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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6日9时左右,被害人林某乙与其母亲刘某某在廉江市塘蓬镇**村水库边上的土地处掘坑种木。这时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从水库划竹排回来见到,双方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接着,林某乙去到林某甲划竹排停靠的地方,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引起打斗,林某甲持划竹排用的一根竹棍击打林某乙,致林某乙的右手、左手、背部等处受伤,林某乙同时打伤林某甲的面部等处。经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作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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