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零时左右,被害人罗某某酒后听到隔壁巷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家中的狗在叫吠影响到其休息,遂独自来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路**号之**楼的楼下,被害人罗某某用手拍打和用脚踢打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家的铁门,并用单车撞铁门,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报警,并下楼和被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双方相互推搡致被害人罗某某受伤。2020年3月13日,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罗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伤特征,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一级,具体损伤成因、机制需结合案件调查。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接收证据清单,办案说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现场图、现场照片,对故意伤害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林某乙、肖某某、林某丙、徐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因琐事引起的轻微刑事伤害案件;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对被害人罗某某作出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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