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2********,汉族,大学本科,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林某乙(系其父亲)在临海市**街道**小区,因锁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吵,林某甲将赵某某推倒在路边花坛上,并用脚踢赵某某,致赵某某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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