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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其父母带领下前往福州看病,从长乐区**镇**村**小区8号楼503室出门坐电梯过程中,遇被害人陈某某在7楼电梯口,在电梯内的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踢了被害人陈某某一下,致被害人陈某某摔倒在地。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及椎骨骨折2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3.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21日,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呈请投案自首证明报告书、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被害人陈某某病历材料;

2.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杨某某、林某丁、林某戊的证言;

5.鉴定意见:长公鉴[2019]303号、省精司鉴所[2019]法医精鉴字第173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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