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局工人,住屏南县**乡**村中**局搅拌站,户籍在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因屏南县**乡工业园区测量员王某甲与李某某、张某某因水管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某甲被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追打致伤。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林某乙、王某乙等人闻讯到场后,看到王某甲躺在地上、党某某被李某某追赶,便上前阻拦并追打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黄某乙、黄某甲追打李某某致其倒地受伤;黄某甲从地上捡起卷尺击打前来劝架的吴某某右手臂一下致其受伤。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黄某乙、王某甲、黄某丁、黄某甲自愿赔偿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7353元,取得李某某谅解;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自愿赔偿王某甲共计人民币29294元,取得王某甲谅解;黄某甲自愿赔偿吴某某共计人民币45946元,取得吴某某谅解。
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屏南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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