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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0********,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东南村南窗金梦山山脚下枇杷林处,因枇杷树归属问题与被害人林某乙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林某乙将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推倒在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站起来后拿起身边的锄头,用锄头柄朝被害人林某乙身体挥去,被害人林某乙见状用左手臂抵挡,致其左手臂受伤。2020年3月3日,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被害人林某乙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并左尺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5万元,取得谅解。同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病历材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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