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马尾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秋芬,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李某某等人在一起喝酒后,林某乙回到马尾区**小区,进到保安室拿水桶,被害人保安队长余某某劝阻林某乙不得在保安室逗留,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和肢体推搡,林某乙心中不忿,电话通知林某甲到场帮忙,陈某某也经过此处,三人再次与余某某发生口角,余某某朝陈某某面部打了一拳,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便共同对被害人余某某拳打脚踢。随后余某某跑至**小区门口,经过此处的林某丙、李某某见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三人与余某某正在争执,便上前帮忙,随后五人一起围殴余某某,对余某某拳打脚踢,致余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外伤致L1、L2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林某乙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5万元,林某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4元万元,林某丙、李某某、陈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3万元。余某某对林某乙等五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6月15日,林某乙、林某甲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28日,陈某某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16日,林某丙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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