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刑检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春宇,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因改变管辖于2020年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胞兄林某乙与被害人林某丙一家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口角。在吵架的过程中林某丙与陈某甲骂林某乙全家人死光光并扬言叫人撤销他们家的低保。林某甲得知此事后便对林某丙、陈某甲怀恨在心,并产生毒死林某丙与陈某甲的念头。同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傍晚,林某甲搭乘二轮摩托车到徐闻县城向一名妇女购买了两只树叶饼并回到其位于**村“胶头湾”的园地。林某甲从其园地内拿出之前买来除草用剩下并藏放在那里的百草枯农药,将农药倒在两只树叶饼里,然后将两个树叶饼藏放在林某丙房屋后的田地里,再回家洗手吃饭并于当晚到陈某乙的小卖部看人打牌。在陈某乙小卖部看人打完牌后,林某甲看到林某丙家没人在活动了,便潜入林某丙的厨房,将含有百草枯农药的两只树叶饼放到林某丙家厨房的餐桌上。2018年9月2日早上,被害人林某丙在自家的厨房餐桌上发现有两只来历不明的树叶饼,便伴酒吃了其中一只树叶饼后,于当天下午身体逐渐出现不适。同年9月3日上午,被害人林某丙的妻子陈某甲在家中准备食用另一只树叶饼时,发觉树叶饼味苦便将其丢弃在家门口的路边草丛里。同年9月4日上午,被害人林某丙因感觉胃胀、无法进食,到徐闻县**卫生站门诊就诊并根据医生曾某某开的药方买药回家服用观察。因病情未发生好转,同年9月6日中午,林某丙又到王某某的诊所就诊并开中药回家服用。同年9月7日,林某丙到徐闻县人民医院就诊并于当天转到ICU病房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15日死亡。2019年8月16日,林某甲被抓获归案。
事后经鉴定,林某丙符合百草枯中毒死亡。经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无精神病,在本案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林某甲涉嫌投毒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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