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对林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11时50分,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沿***县道从**往**方向行驶,行至***省道31公里590米路段时,随尾碰撞同方向左转弯由廖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廖某甲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用其手机报案,并在现场参与抢救伤者及等候交警来处理。
2018年10月12日,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林某甲驾车不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8年12月1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林某甲赔偿621800元给被害一方,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且积极与被害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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