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伙同梁某某购买到北流市大里镇林垌村**组***山场林某乙、林某丙自留山上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便砍伐了该山场的桉树。经南宁裕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山场被砍伐面积为0.4335公顷,被砍伐林木蓄积量38.63立方米。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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