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社区**路**号,现住海南省琼海市**林场**基地旁的自建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未经琼海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年底的一天,用电锯砍伐了自家自建房东南面一百几十米处的一片风景树和杂树,并将砍伐出的树干、树枝伐桩烧毁。2020年4月初至5月初,林某甲再次用电锯砍伐了自家自建房东北面几十米处和东南面几十米处园地中的重阳树、盆架子及一些杂树等林木,砍伐出的树干、树枝被当地村民捡走。同年5月初,林某甲将自家自建房东南面的两株苦楝树送给周某甲,周某甲雇请锯手林某乙,工仔林某丙、周某乙,司机周某丙将两株苦楝树砍伐并出售给木材厂。周某甲卖木材获利后给了林某甲200元钱。
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地块总面积为3.38亩(其中 3.37亩为Ⅱ规划林地,0.01亩为非林地),被伐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被伐林木共218株,无幼树,总立木蓄积量为14.9713立方米,总出材量为8.9827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琼海市**林场**基地旁补种了菠萝蜜树,补种林木面积4.6亩,平均高为1.1米,共成活115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复植复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电锯1把,建议返还物主黄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