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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19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保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佳欢,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8日晚,海南保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公司工程部长刘某某组织,并安排工程部施工员林某甲、葛某某等人到现场负责指挥施工,用黎某某、李某甲、余某某、李某乙驾驶的四台挖掘机在莲花石西侧挖掘林地造成大量林木毁坏,经保亭县林业局调查认定,被毁坏的林地为公益林地,毁坏林地面积共1.8亩,毁坏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246株,林木蓄积量为14.8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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