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途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酒店门口处,发现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9元)没有上锁。林某甲遂告诉林某乙,二人约好盗窃该车。随后林某甲、林某乙到**酒店门口处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当晚,二人即畏于法律制裁将车辆归还符某某,取得谅解。2020年8月30日9时许,林某甲、林某乙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退赃、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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