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林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五人驾车来到铜梁区**镇**村**院附近分成两个小组进行**工程线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林某乙发现路边电线杆上有掉起的闭路线,其认为该闭路线路无人使用状态,遂在**镇**村**组一公路旁同王某甲、黄某某商量将该闭路线缆盗走并卖钱平分。于是开始使用线钳盗夹闭路线缆、放大器,盗夹了“-9”型号闭路线缆147.51米、一台单向铝质放大器。后不久,林某甲与杨某某与正在休息的林某乙等人碰了面,林某乙、王某甲、黄某某、林某甲、杨某某五人在海棠村5组再次商量盗窃闭路线卖钱平分。随后由林某乙夹断闭路线缆,王某甲、黄某某、林某甲、杨某某拖线、圈线。该次,五人共盗得闭路线缆“-9”型号365.12米,“-12”型号80.29米,双向铝质放大器一台;盗走后五人用一辆黄色皮卡车将盗得的闭路线缆和放大器运走。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型号铜芯同轴电缆365.12米,“-12”型号铜芯同轴电缆80.29米价值2053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示意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杨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2053元,已构成了盗窃罪,因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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