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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至1月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三次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工具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泥井”位置处,挖掘切割该处排水钢管。1月4日16时,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乙将盗窃的六根钢管装上车运走时被村民抓获。起获的钢管共重460公斤,长12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7元,经现场勘查证实,三次被盗钢管长36米,总价值人民币3051元。

案发后上述起获钢管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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