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三水区**公司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8日 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公司下单编号为XS201********、XS201********号的调拨单,客户名称为南盛**经营部,调拨单内容为“油光双面3*9厘生态板94件、油光双面3*9厘生态板100件、油光单面南盛18厘大芯生态板50件、油光双面南盛18厘大芯生态板94件、油光双面南盛18厘大芯生态板200件、麻面双面3*9厘生态板95件、麻面双面南盛18厘大芯生态板200件、麻面双面南盛18厘大芯生态板96件、浮点单面南盛18厘大芯生态板100件、浮点双面南盛18厘大芯生态板98件、1.3*17.5扣条399支、1.3*17.5扣条400支、U35*25扣条100支、U35*25扣条200支、平英15厘大芯280件”,金额分别为207463元、29818.5元,总金额为237281.5元,折后价为210311.31元,然后将该两车货物侵占,没有将货款交回给**公司。经侦查,新塘**经营部负责人汤某某称并没有收到该两车货物,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辩解称将这两车货拉到九江**经营部,再经侦查,九江**经营部的负责人罗某某及两名仓管员王某某、吴某某均否认有收到这两车货物,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侵占了货款210311.31元。
2、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了隐瞒公司,在**公司下单编号为XS201********的调拨单,货物有“平英15厘大芯770件、平英18厘大芯300件”,客户名称为广州**经营部,金额为110730元。其并没有将该批货物运给广州**经营部,而是于2018年5月31日将该车货运载到广州**经营部。经侦查,广州**经营部的老板娘刘某某证实有收到该批货物,并于2018年7月10日将支票金额为110730元交给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后林某甲并没有将该张支票交给**公司,而是侵占了该110730元。以上有**公司财务林某丙证言和**公司提供的单据证实。
3、2018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公司下单编号为XS201********号的调拨单,调拨单内容为“南盛15厘大芯360件、南盛18厘大芯100件”,客户名称为广州**经营部,金额为62680元,后将该车货物私吞,货款也没有上交给**公司。经侦查,广州**经营部的负责人吴某乙、仓管员吴某丙均否认收到该车货物。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侵占货物金额为62680元。
4、2018年11月初,客户云浮沈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下单“50件双面牛津布纹和30件乌金木”,折后金额为160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要求客户沈某某向其私人微信转账16000元,2018年11月9日沈某某向林某甲转账一万元,2018年11月11日向林某甲转账六千元,林某甲收到货款后直到案发都没有将货款上交公司,而是用于私人花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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