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聚众斗殴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小学文化,**烧烤店服务员,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市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19时左右,林某乙与焦某某(另案处理)快手APP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在快手APP里私信聊天相互辱骂对方,双方互加微信并相互约架。焦某某遂通过微信向林某乙发送其工作的位置。林某乙邀约林某甲、林某丙、陶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凌晨3时左右抵达焦某某工作的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烧烤店附近,焦某某带领事先邀约的孔某甲(未到案)、孔某乙(未到案)、王某乙、以及**烧烤的同事钱某某(已行政处罚)、洪某某(已行政处罚)、李某某(已行政处罚)一同与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陶某某持械对峙。双方对峙过程中,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陶某某分别手持木棍,焦某某手持铁棍,孔某乙、孔某甲、王某乙手持木棍。双方对峙过程中,**烧烤店长王某甲等人在中间劝解调和,在王某甲等人劝解过程中,现场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后,双方散去。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从轻、减轻以及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