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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聚众斗殴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8********,汉族,学生,大学文化程度,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4日1时许,吴某甲(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酒吧因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及郑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遂纠集郑某乙、林某乙、高某甲、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上述酒吧门口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及郑某甲等人互殴,经上述酒吧保安人员劝阻,吴某甲一方结束斗殴离开现场;郑某甲因被殴打心怀不满又通过电话纠集范某某、许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再行斗殴,上述人员到达上述酒吧门口后由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郑某甲带领一起前去追赶吴某甲一方人员,双方在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银行门口再次互殴,造成吴某甲和邱某某受伤、上述银行玻璃门破裂受损的后果。其间,范某某从车后箱拿出车载灭火器准备参与斗殴时被上述酒吧保安拦截,郑某甲、吴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吴某甲和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斗殴双方互相达成谅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18年12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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