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黄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黄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09年7月28日成立三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因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资金不足,通过他人帮忙垫资完成注册,公司由黄某某实际控制。出于银行机构对融资担保型企业的注资、股东数的要求,在2010年5月份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再次请人帮忙垫资提高注册资金到5000万元,并添加了黄某某、戴某某两个股东,各占股份5%(即250万元)。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向黄某某、戴某某二人吹嘘**公司的经营状况,让二人实际投资到**公司开展业务,戴某某出于资金和风险考虑问题并没有实际投资到**公司,黄某某以其公司投资酒店为由让黄某某陆续投资了15万元,而**公司因资金问题依然没有开展任何的融资担保业务,还是一家空壳公司,酒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正常经营。
2011年春节期间,在**公司没有开展任何融资担保业务的情况下,黄某某多次向被害人林某乙吹嘘**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向被害人林某乙宣称其公司的注册资金准备增至1亿元。经过商谈,黄某某决定把**公司股东黄某某5%的股份,以250万元的价格转给被害人林某乙,由被害人林某乙实际投资244万元(其中40万元投资游戏机店、204万元投资**公司),另外的6万元由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垫资。在2011年3、4月份,被害人林某乙及其妻子丁某某陆续转款合计244万元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黄某某的个人账户。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收到被害人林某乙钱款后,近100万元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30多万元被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取现,钱款去向拒不供述。
2011年4月8日,黄某某让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制作了《三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冒充了黄某某、戴某某的身份在上述材料中签字后,拿给被害人林某乙签字确认。协议中明确表明,将黄某某名下**公司5%的股权以2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被害人林某乙,转让费应转至黄某某。由于黄某某并没有实际出资250万元,而被害人林某乙投资入**公司的244万元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取现,也没有办理任何**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2011年4月份,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再次花钱请人帮忙垫资,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0888亿元,但是**公司依然没有开展任何的融资担保业务。
2.2013年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出逃前,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制作了“李某某”、“侯某某”(林某甲本人头像)的假身份证,黄某某化名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化名侯某某逃匿,“李某某”假身份证已遗失,“侯某某”假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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