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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至5月30日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虚构其本人微信账户被冻结需向该账户转账才能解冻的事实,冒充微信客服人员欺骗其母亲林某乙向该微信账户转账,共计骗取林某乙人民币213458.4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近亲属谅解、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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