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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诈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村**号**房,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附近认识贷款业务员劳某某,通过劳某某介绍认识专门负责贷款业务人员王某甲,咨询贷款有关事项。于是王某甲通过多方面核实陈某某身份、工作及生活地址、收入支出等信息,向陈某某介绍“**财务”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8000元,并与陈某某签订借款合约,分期30天偿还,但扣除押金、佣金、服务费等费用,陈某某只拿到贷款金额5200元,由王某甲微信转账5200元到陈某某的微信,往后陈某某每日12时前需要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方式向“**财务”偿还本金及利息共347元,而王某乙每天用“**财务”的微信编辑信息向陈某某催债。2019年5月16日,陈某某无力偿还“**财务”贷款时,王某甲介绍“**投资”公司贷款8000元给陈某某,扣除押金、佣金、服务费等费用,陈某某只能拿到5200元,后由王某甲微信转账5200元到陈某某的微信,即日起陈某某要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方式还331元的本金和利息给“**投资”。每次当陈某某无力偿还债务时,王某甲就向陈某某介绍“**财务”或者“**投资”之间循环借款、偿还债务。2019年7月3日,陈某某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想继续采用之前的方式偿还债务,但王某甲不再同意贷款给陈某某,提出以车抵押的方式才可以继续贷款,并愿意为陈某某支付贷款购车首付20000元。为了能够偿还贷款,陈某某被逼接受王某甲的提议以车抵押继续贷款,并与王某甲一同去到赤坎区**车城**车行以陈某某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购得粤G6****白色本田凌派小汽车(首付20000元,银行贷款95000元,分36期,月供银行3155.12元)。后王某甲与陈某某签订汽车抵押合约,以粤G6****汽车作为抵押物抵债陈某某共欠王某甲50000元欠据,陈某某每月需要向王某甲支付本金加月息1250元外加500元停车费等费用,若陈某某无力偿还债务,车辆所有权归王某甲,陈某某还需要每个月向银行偿还3155.12元车款。2019年7月7日,“**投资”贷款3900元给陈某某,借款合约为6000元扣除佣金和抵押金等费用,期限是30天,每天偿还本金加利息248元。就这样,陈某某先后约9次在“**财务”和“**投资”之间循环还贷的过程。至7月20日,陈某某停止偿还所有的账务借贷。王某甲等人多次贷款陈某某,签订虚高合同导致陈某某债务高达56000元,为了及时追缴陈某某的债务,王某甲、劳某某等人多次通过电话、发送信息、上门等方式到陈某某工作、生活的地方进行骚扰、恐吓、威胁, 2019年9月13日王某甲带领林某甲到陈某某**村的老家喷油漆威胁的方式进行追债。王某甲、劳某某和王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敲诈勒索勒索手段,使陈某某负担“借贷”协议书所指的债务,当受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提出以车抵押接续贷款,威迫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方式进行“**贷”活动,同时伙同林某甲、劳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债务,致使陈某某经济损失严重。经统计,陈某某共向王某甲等人借款45574元,偿还金额为39134元,以及将一辆价值11.5万的小汽车抵押给王某甲,故王某甲借款给陈某某共获利8806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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