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2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伙同许某某、林某乙等人通过淘宝网让被害人加微信好友,谎称可以帮忙办理信用卡或者网贷,让被害人先交纳无限花APP 的会员费,后再诱骗被害人交纳服务费、贷款手续费等各种费用,骗得款项后将被害人拉黑。期间,从被害人黎某某、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45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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