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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林某丙急用钱款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况下,假借民间借贷行业规矩,诱使受害人林某丙签订虚高金额借条,后以到期无法偿还为由逼迫受害人林某丙以未偿还的高额利息及违约金作为本金方式继续签订虚高金额借条垒高债务,最终在近十个月的时间内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通过上述套路方式迫使林某丙签订9张借条,将本来的实际借款十三余万元垒高到三十九余万元,后林某甲通过威胁、谈判等方式索要借条欠款失败。2009年12月份,肖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借款不是其出借的情况下,以自己作为出借人名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林某丙偿还397100元,后法院判肖某某胜诉,后法院对受害人林某丙执行司法拘留15日。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客观上虽实施了将利息转为本金签订借条虚增债权的行为,但根据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林某丙在签订借条过程中对于高利息、利息签为本金等均是知情的,在无其他借款人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欺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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