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别名y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用户运营专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6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利用担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用户运营专员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某人民币13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及华为P30手机一部(已起获,价值人民币4278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后,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退赔人民币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违法所得的钱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3万元及华为P30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另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万元经查明与本案无关,返还被不起诉人林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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