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街**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雷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雷州市纪家镇那安村木某甲(又名木**,因交通事故已死亡)邀请林某甲和卜某某夫妻合伙在纪家镇茶龙村即纪家镇赵宅村溪边抽沙,而木某甲、林某甲和卜某某三人商量邀请在雷州比较有影响力的陈某甲(绰号“**”)和陈某乙也加入合股抽沙。于是,林某甲和卜某某夫妻和林某甲胞姐林某乙出资向茶龙村群众承包购买在赵宅村溪边林地抽沙。在2006年1月18日承包茶龙村蔡某甲位于溪边10亩地用于抽沙;在2006年2月5日,还承包茶龙村蔡某乙位于沙场旁边约30亩地用于抽沙;在2006年2月6日,林某甲、卜某某和木某甲以58000元买断位于雷州市纪家镇茶龙村蛤姆湾坑的调树村集体林地20亩地用于抽沙;在2006年9月18日,还承包茶龙村蔡某丙位于沙场旁边约6.8亩地用于抽沙;当时茶龙村蔡某甲有6亩多地在此处,于是林某甲、卜某某和木某甲就把蔡某甲6亩多地做为2%股份入股该沙场即那安沙场,蔡某甲在该沙场做工并没有领取工资,但实际中,蔡某甲在沙场经营过程中没有占有股份。木某甲、林某甲、卜某某、林某乙、陈某甲和陈某乙购买承包位于茶龙村蛤姆湾坑林地后,就购买抽沙管、抽水泵等工具以及雇请工人蔡某乙、木某甲胞兄木某乙和木某丙及黄某某等人在茶龙村蛤姆湾坑经营抽沙。在木某甲、林某甲、卜某某、林某乙、陈某甲和陈某乙经营那安沙场过程中,受到外力干扰导致该沙场无法经营下去,于是木某甲就提出让在纪家镇有较大影响力的纪家镇锦盘村犯罪嫌疑人陈某丙(绰号“***”)也加入那安沙场。那安沙场股份分配是:林某甲、卜某某和林某乙三人占40%,而木某甲、陈某丙、陈某甲和陈某乙各占15%,沙场投资全部是林某甲、卜某某和林某乙三人出资的,木某甲、陈某丙、陈某甲和陈某乙没有投资。在林某甲和木某甲等人在经营那安沙场过中,林某甲、卜某某和林某乙因账目问题与木某甲发生纠纷,无法在该沙场经营下去。2007年7月18日,林某甲、卜某某、木某甲、陈某丙、陈某甲和陈某乙商量一致同意把那安沙场整体承包给木某甲经营,承包金是1680000元,承包期限为2007年7月20日至2010年7月20日,木某甲每月给承包金60000元,如提前付清承包金后,沙场所有权归木某甲所有。木某甲承包下该沙场后,就邀请陈某丙和陈某甲入伙参股,木某甲占股份40%,陈某丙占股份40%,陈某甲占股份20%。在木某甲、陈某丙和陈某甲在经营那安沙场过程中,木某甲谎称沙场已没有沙可抽无法经营下去,于是2010年4月27日,木某甲、陈某丙和陈某甲三人同意把那安沙场卖给唐家镇坡边坡子村陈某丁(绰号“北佬”)经营。陈某丙和陈某甲退出该沙场,而木某甲又继续参股与陈某丁经营那安沙场。陈某丙在经营该沙场三年多,每月获利10000元人民,共获利约40万元。陈某丙为了阻止陈某丁抽沙,不让沙场有地抽沙,于是在2010年6月1日,以90000元承包赵宅村赵某甲位于该沙场处的5亩多林地,承包期限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0年6月15日,以6000元承包赵宅村赵某乙位于该沙场处的3亩多地。2012年5月28日,陈某丁就把那安沙场卖给纪家镇恬神村黄某甲和黄某丙等人经营。黄某甲和黄某丙等人在经营该沙场过程中,继续扩大沙场面积,在2012年8月1日就以138000元承包赵宅村赵某丙位于该沙场处的12亩土地抽沙,承包期限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止。2012年7月17日,陈某丙把承包赵某甲和赵某乙位于那安沙场的地转让给黄某丙用于抽沙。时至2013年5月17日,该沙场积水塘面积已50亩,黄某甲、黄某丙等人以399800元把那安沙场卖给王某甲和王某乙经营抽沙。在王某甲和王某乙经营期间没有买到新的土地抽沙,并且当时有关部门对非法采沙管理严格。多次到沙场制止、拆除、烧毁抽沙机等.到了2015年中旬,王某甲以320000元把那安沙场卖给陈某戊,陈某戊在经营那安沙场过程中,被有关部门取缔,该沙场即积水塘现被陈某戊用于养殖。犯罪嫌疑人陈某丙、林某甲、卜某某、木某甲、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丙和陈某丁等人购买在雷州市纪家镇茶龙村哈姆湾坑林地约97亩经营采沙,采沙导致50多亩林地毁坏变成积水塘,地貌已经完成改变,原植被宇成被毁坏.2019年6月17日,雷州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工作总站《林业技术鉴定报告》(雷市自然资源林鉴字{2019 }第025号)鉴定意见:1.该采沙地(现为积水塘)的面积为36670平方米(即55亩),其中:坐落在纪家镇界线内面积为13亩;坐落在林场界限面积为42亩。2、土地类别:商品林地.3、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植被条件已被严重破坏。4、该采沙地(现为积水塘)范围内地籍号: 15230803106701、1523081210040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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