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畜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月22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担任福州**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永泰县同安镇上庄村经营养猪场。2019年下半年,林某甲根据国家鼓励生猪养殖的政策,准备扩大生猪养殖规模,决定在上庄村选址新建一个养猪场。2019年9月25日,其与永泰县**镇**村**自然村(第五生产小组)经事先商议,签订了“安湾头”山场(又称“安湾岭”山场)林地使用租赁合同,用于建设养猪场。同年10月3日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未经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和林木采伐手续,即雇请2部钩机和1部推土机在安湾头山场施工作业,指示该公司员工林某乙负责现场管理,从山脚至山顶开挖了一条宽约5至6米的土路,后对山顶林地进行平整,作业过程中原有林木被挖倒遗留在现场。10月5日,有村民举报该起违法施工行为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指示林某乙停止施工。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永泰县**镇**村安湾头山场(安湾岭山场)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1186.8平方米,折合16.7802亩;被挖倒林木总株数713株,林木蓄积量为44.6526立方米。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经侦查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案发后,其组织在安湾头山场(安湾岭山场)被占用林地现场补植香樟、木荷等苗木2800株,补植面积共计13.7577亩。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涉案被破坏山场实施恢复植被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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