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出面以投资、做生意等理由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辖区向不特定对象黄某甲、黄某乙、沈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为680万元,其中向蒋某甲借款18万元、向蒋某乙借款22万元、向蔡某某借款10万元、向蒋某某借款51万元、向黄某甲借款15万元、向黄某丙借款40万元、向汪某某借款18万元、向章某某借款74万元、向黄某乙借款18万元、向沈某甲借款105万元、向应某某借款10万元、向徐某某借款15万元、向沈某某借款30万元、向林某乙借款24万元、向徐某某借款192万元,向廖某某借款38万元,借款借条均由林某丙(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书写,在2013年10月份林某甲召集债权人到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住处向债权人宣布没有资金偿还借款,后经债权人多次催讨,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归还了部分借款,截止到目前为止,被不起起诉人林某甲还有636.5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构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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