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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1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建深,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伙同**服务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国家批准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中潮金服”平台两次发布虚假自融借款标的,吸收资金人民币350万。其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借款人民币160万,为陈建东等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90万元,该笔款项被陈某某等人用于投资。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重庆市**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转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2020年3月、4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按照还款协议分别还款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平台借款数据、协议书、还款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弥补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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