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10月2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慈利县公安局高峰派出所接到慈利县**乡**村村民林某甲有枪支的举报后,在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家中查获两支疑似火枪。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两支疑似火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仅用于打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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