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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住贵州省威宁县**街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41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820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另案处理)三人相约,于202041416时许在赫章县德卓镇田坝村河边组“拖倮河”河里用自制的渔网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三人非法捕捞的野生河鱼净重99.49克。经检测,使用渔网网眼为平均0.35厘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购买鱼苗实施增值放流,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购买鱼苗实施增值放流,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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