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8日、自
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村一民房内以“**化工公司”为幌子,设立存储、售卖汽油点并在该场所内私自存储、售卖汽油。现场查获账本、加油设备等资料显示该场所从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24日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售卖汽油,涉案总金额200多万元。该场所法人为林某乙,主要经营管理人为陈某某。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在该场所内售卖汽油点负责看守、进油、售卖汽油并收取非法售卖汽油的钱款,以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交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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