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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益,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9月16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从2017年开始,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上线同案人(另案处理)购进柴油,放置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设置的储油罐中,并陆续销售给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2019年3月16日被查获。经查,至查获时止,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58320元。经鉴定,从涉案储油罐中提取的柴油,除硫含量外,其余均符合国家标准CB19147-2016《车用柴油》表3车用柴油相应的项目要求,其中闪点(闭口)为65.5。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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