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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采矿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号,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出租屋,无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2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于某某(已起诉)、林某乙(已起诉)夫妇收购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的**石场,该**石场采矿许可证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2014年10月,于某某将**石场交给林某丙(已判决)管理,自己不再参与该石场的管理、分成。林某丙负责管理**石场后,由林某乙负责管账、财物开支等工作,李某某(已起诉)负责日常开具称重计量单、记账、安排挖机、炮机实施非法采矿等工作,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要在**石场负责做饭,有时在林某丙、李某某忙不过来时,也帮忙开具称重计量单。林某丙等人经营**石场期间,雇工人在海口市龙华区**镇一带实施非法采矿,期间被行政处罚三次,至2017年4月**石场生产线设备被海口市龙华区国土执法大队拆除。经鉴定,林某丙等人经营**石场期间,开采矿产资源量共计221525.6吨,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5101387.8元。

2018年3月,林某丙租赁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原海口市龙华区**所后面的**石场,并由林某乙负责管账、财物开支等工作,李某某负责日常开具称重计量单、记账、安排挖机、炮机实施非法采矿等工作,林某甲主要在**石场负责做饭,有时在林某丙、李某某忙不过来时,也帮忙开具称重计量单。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林某丙等人雇工人在海口市龙华区**镇一带无证开采玄武岩矿石。经鉴定,开采矿产资源量共计34623.2吨,共计价值人民币796333.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在**石场、**石场有为非法采矿车辆开具称重计量单的行为,但平时主要是在石场负责做饭,故认为其在整个非法采矿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栋栋

                            书  记  员:张  雪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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