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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采矿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59********,汉族,文盲,经商,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人民币,下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长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用其儿子林某乙的名义以350万元向林某丙承包漳浦县马头山矿区东3以及中4、中3-2、中5-2等交叉矿点,由其自行经营管理,雇请李某某负责财务和销售,组织工人在上述矿点开采花岗岩矿石至2018年11月。期间,在东3矿点开采15层、中3-2下部矿点开采14层、中4矿点的4个平台开采5-29层不等、中5-2矿点2个平台分别开采22层和29层,开采矿体标高+25.75m至-43.23m,均位于采矿许可证允许最低开采标高+37m以下。经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鉴定,上述矿点被非法开采的饰面用花岗岩荒料(G3523、G3588)矿产资源价值合计1982.71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合作经营协议、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相关整改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另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林某丁的供述及辩解;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矿区三维影像图等;6.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虽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开采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其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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