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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骗取贷款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堂弟林某乙应同案人高某甲(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请求,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用于登记注册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并挂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亦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挂名担任该公司股东。同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林某乙应同案人高某乙等人(另案处理)的请求,以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到福州**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贷款材料,以同案人高某甲、何某某持有的**大酒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以月利率7.6875‰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之后,同案人高某乙、高某甲等人以购买五金建材为名套取该笔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差。经鉴定,**大酒店价值人民币5439万元。经查,福州**商业银行已就该笔贷款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目前该案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林某乙、高某乙、魏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酒店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林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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