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红,绰号“玫瑰”,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宁德市**,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马头村某某号,现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路金紫沐足店。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红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广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红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路3号金紫沐足店工作期间,按金紫沐足店法人代表兰某某的要求,为金紫沐足店招募卖淫人员,并通过微信联系方式介绍施某敏从福建省福州市前来金紫沐足店里工作卖淫.此外,被不起诉人林某红还曾经在兰某某外出时代其管理金紫沐足店“业务”。经统计,违法人员施某敏通过卖淫为金紫沐足店获得违法所得12651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红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红被扣押的OPPO牌手机合共1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尚有关联,可能为作案用工具,上述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广宁县人民法院,待法院查明全案事实与证据后再作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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