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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诈骗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宿舍无业。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运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工作。2016年3月份,林某为完成任务数,为其父亲林某某下载了**的贷款软件、审核审批了其父亲的资料并确定了额度。后林某从该公司离职,2017年1月份,林某父亲林某某因病去世。2018年3月16日,林某为偿还借款,冒用其父亲的名义从该公司贷款34000元,后一直未归还。被害人报案后,被不起诉人亲属已经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林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事实由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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