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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3810,汉族,大学本科,长春****公司总经理,中国共产党党员,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住长春市****************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长春****公司副董事长孙某某与长春****公司法人马某某合作种植大麻。 2019年4月份,****公司副董事长孙某某为种植大麻成立了吉林****公司,由长春****公司职工徐某某担任法人。与长春****公司的子公司长春****公司(法人:马某某,总经理:林某)签订委托协议,由长春****公司委托吉林****公司种植大麻。协议约定由马某某负责提供种子和 种植技术,由吉林****公司负责提供土地、 种植大麻、后期看管维护大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责办理各项手续,后马某某找到了国家高值特种生物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2019年4月30日长春****公司与该联盟签订了委托种植协议。由国家高值特种生物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委托长春****公司在合隆镇种植大麻,后长春****公司与吉林****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长春****公司委托吉林****公司种植大麻。                          2019年5月 15日长春****公司找到了黑龙江科学院大庆分院总工程师田某某,长春****公司与黑龙江省 科学院大庆分院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由黑龙江省科学院大庆分院提供种植大麻的种子和技术。吉林****公司法人徐某某通过其朋友李某某在合隆镇租用土地种植大麻。

2019年5月9日由李某某联系,吉林****公司与农安县合隆镇****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出租合同,租用合隆镇****村和****村土地41公顷用于种 植大麻。徐某某委托李某某作为大麻种植负责人。长春****公司法人马某某指派总经理林某联系黑龙江省农科院大庆分院田某某负责沟通种植及种植技术,由林某将大麻种子及黑龙江省农科院大庆分院技术员曹某接洽给李某某,并在现场指导李某某种植大麻(后期定期向马某某汇报大麻长势情况)。李某某雇佣合隆镇****合作社(陈某某****合作社负责人、董某某****合作社司机、张某某负责播种)的农机及工人种植大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因被不起诉人林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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