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建****公司管理员,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福建****公司任驾驶员,驾驶公司的闽******小型工具车为福清市**工地挖机运送油料等。被不起诉人利用驾车出入工地的便利条件,先后三次盗窃工地的木工顶托:
1.2019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闽******牌小型工具车到**工地送油料后,将工地内的木工顶托约30个放在车后斗里运出工地偷走。
2.2019年7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闽******牌小型工具车到**工地送油料后,将工地内的木工顶托约120个放在车后斗里运出工地偷走。
3.2019年7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闽******牌小型工具车到**工地送油料后,将工地内的木工顶托约120个放在车后斗里运出工地偷走。
经鉴定,被盗木工顶托270个共价值人民币3767元。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将偷到的上述木工顶托以人民币约1300元卖给废铁回收人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购买收据、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相片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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