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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果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果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遵化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6时许,果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12线新店子镇康各庄路段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路东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7月12日13时许,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果某某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6.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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