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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果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时代逸城**期**栋**单元**号(户籍址: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大高庄村**段**号),系秦皇岛市海港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政治面貌:中共党员。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果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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