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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果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果某某于2019年下半年,在武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多次对逾期还款人采取发送辱骂短信及辱骂、恐吓性质的合成图进行催收,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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