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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男,1997年****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柏某驾驶载有柏某甲、柏乙柏某乙、柏某丙车牌号为甘********牌小型轿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路段时,因夜间未降低车速保证安全行驶致使车辆驶出路面撞在过水桥上,致柏某甲死亡经秦州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柏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柏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柏某赔偿被害人柏某甲家属45万,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文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甲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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