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有关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王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刘某乙在临泽县鸿轩茶府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加之被害人刘某乙饮酒后耍酒疯,柏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等人先后在临泽县颐和绿苑、临泽县电影院门口、V8酒吧、柏某某出租房等地用扇耳光、脚踢将被害人刘某乙殴打致伤,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柏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各赔偿被害人损失9500元,被害人刘某乙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够自愿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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