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邵阳县人,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文仪,男,系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邵阳县**镇**村**小学路段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碰撞行人邓某某,导致邓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柏某某拨打了120、110并在现场等交警的到来。经邵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2020年5月22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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