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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9XXXXXXXX0814,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XXXX镇XXXX村XXXX组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路XXX号XXXX号楼XXX单元XXX室,宝鸡市XXXXX公司销售员。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1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酒后驾驶陕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临堡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7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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