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9XXXXXXXX0814,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麟游县XXXX镇XXXX村XXXX组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路XXX号XXXX号楼XXX单元XXX室,宝鸡市XXXXX公司销售员。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1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酒后驾驶陕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临堡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7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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