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6********,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23分许,柏某某酒后驾驶粤E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柏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柏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1mg/100ml。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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