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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手机批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月10日21时0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安北路北海路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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